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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家律师事务所与该所部分律师人员未签订雇佣合同,律师无固定工资。律师代理的每一项业务均上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由该事务所向代理人开具*并扣缴营业税等相关税款,余额由律师签白条领取现金。这些律师已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均不属于兼职律师。请问,这些律师所取得的提成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中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上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未签订雇佣合同,律师无固定工资,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以及人事关系,仅因某项特定事务所提供劳务,那么律师所领取的提成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项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因此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连高新园区地税局 胡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