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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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22:54
一、贷款担保人条件
(一)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贷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即债务人发生经济问题,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不要以为有债务人了,您就感到安全。债务人不一定承担责任。假如您是连带保证人,那银行也不一定要选择向债务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债务人或您追债。
条件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条件二、根据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担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条件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也可作为个人贷款担保人。
条件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条件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担保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如无其他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条件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批准后可以作为担保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担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4、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贷款担保人 的条件:1、具有代为清偿 债务 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 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3、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 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票据法 司法解释全文第六十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