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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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7 10:58
法律分析:1、危废仓库要、密闭,上锁防盗,仓库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废仓库管理责任制要上墙;
2、仓库地面要防渗,顶部防水、防晒;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门口要设置围堰;
3、存放危废为液体的仓库内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例如托盘、导流沟、收集池),存放危废为具有挥发性气体的仓库内必须有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4、仓库门上要张贴包含所有危废的标识、标牌,仓库内对应墙上有标志标识,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包装桶、袋上有标签;
5、危废和一般固废不能混存,不同危废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隔离;
6、仓库现场要有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10万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2-20万元罚款;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20万元处罚;不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处5-20万元处罚;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处3-10万元处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废的,处3-10万元处罚;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3-10万元处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以三维非得,处3-10万元处罚;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3-10万元处罚。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规定,有关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2)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A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B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C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D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E 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