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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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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6 03:24

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

1、经营者不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不愿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没有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

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弄虚作假或者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拒绝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6、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且不同意消费者依照国家规定退货,或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7、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6 03:25

您好,商家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6 03:25

强制交易(自主选择权)
缺斤少两(公平交易权)
销售变质食品(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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