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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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8: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进行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填写表头项目时,“税款所属期间”需填写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纳税人需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15位税务登记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作为“纳税人名称”。
“据实预缴”的纳税人需在第2行至第9行填写“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在“累计金额”列填写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若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则需在第11行至14行填写“本期金额”列数据;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则需填写第16行。
表内结构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包含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第二部分包含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具体项目填报说明如下:第2行“营业收入”需填写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第3行“营业成本”需填写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第4行“利润总额”需填写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则需比照填报。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需填写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则需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不需填写。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需填写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填写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需填写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第13行“税率(25%)”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需填写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需填写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需填写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则需填写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需填写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第21行“分配比例”需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则需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