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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案例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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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当然有因果关系了,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乙提供工具并以言语激夫自杀的行为应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因为乙明知该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乙提供工具并以言语激夫自杀的行为本身就是杀人的行为方式,甲自杀时乙不制止、不救助的行为,是希望或放任甲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
案例三,李某对吴某是死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李某应该不会想致吴某于死地,其已经预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直接故意:对要发生的结果持期望的心理。(我就想这样。)
间接故意:对要发生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出什么事我不在乎。)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乱穿马路,应当知道有危险,但根本没想那么多。)
过于自信的过失:它是指行为人已经预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酒后驾车,知道不对,但是觉得自己肯定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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