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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哪些特征体现了其行政性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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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行政合同,其特征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主体的存在

行政合同中,一方主体必定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这是其核心要素,因为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初衷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例如修建公共设施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并非所有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行政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参与时,合同才具备行政合同的性质。


2. 目的明确,行政管理导向

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而非追求经济利益。比如,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来建设公共设施,是为了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3.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合同时,享有超越民事合同的行政优益权,包括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单方变更和解除等权力。但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法律变化,并且在必要时对相对益造成损害时,应给予补偿。


4. 法律救济途径

当行政合同双方因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时,纠纷处理受行调整,而非民事法。通常通过行政救济机制,依据行的相关原则来解决这些争议。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的独特性在于其行政主体的身份、管理目标的导向以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以及争议解决的行途径。这些特征使得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显著的行政色彩。
扩展资料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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