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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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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6:34

 1、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符合法定条件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授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赔偿,依法变更应补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
  2、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在行*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在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在法定限度内自由裁量,但应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具体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或溯及既往,其做出的承诺,应信守之;对相对人而言,也应言而有信,不得反复无常或任意翻悔,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6:34

具体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应当以被许可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另一方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不受信赖保护原则保护。这种由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被许可人由于取得行政许可而获得的利益自然不受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即使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害,也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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