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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诉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当事人的请求得到公正的一个基本保障。如只提出上诉,不提前交纳上诉费用等,在过了七日有效期限且没有说明原因的,会撤销上诉人的受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该有关规定指的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虽然,上述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逾期不预交上诉费该如何处理,但是最高人民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受理费理应包括上诉费,因为上诉费其实质是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因此,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由人民通知上诉人在规定时间预交内;如果逾期不缴纳上诉费,则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本人认为立法的目的绝不仅是为了便于原审整理、汇集和报送材料,更是为了便于原审审查上诉条件。原审在收到上诉状后,有义务审查上诉人提起上诉条件是否齐全,其中就包括审查上诉人有无预交上诉费。如果上诉人逾期不缴纳上诉费,则应视为不符合上诉条件,原审作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就是法律应由之意。
有助于防止上诉权的滥用,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虽然上诉是我国公民以及普通群众的自由权利,但如果上诉不附带任何条件和,大量完全不需要上诉的东西就会被带到二审。一审审查当事人是否缴纳了上诉费用,可以使当事人谨慎行使上诉权,不至于毫无顾忌地轻易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