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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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8:34
一、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三、将附件《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