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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因合同纷争引发的司法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或合同实际履行地域的人民负责审理。依照同样的原则,涉及到建筑物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其行使管辖权的机构也应当是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或是合同实际履行地域的人民。若涉案当事人希望自行选择案件的管辖,则在确保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通过拟定书面合同来明确这一选择。
在书面合同当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被告户籍所在地、合同实际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点以及原告户籍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各个不同区域的人民具有管辖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因合同问题引起的诉讼,倘若双方已在事先达成了管辖权的约定,那么便按照事先约定的结果来执行该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