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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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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如下:

第五十条,对于违反第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六条的罚款,罚款额度为4000元至20000元,情节严重者最高可达20000元至100000元。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为600元至3000元。

第五十一条,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罚款额度为3000元至10000元,严重情况最高可达10000元至50000元,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同样为600元至3000元。

第五十二条,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行为将面临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于单位违规导致火灾或损失扩大的,警告或1万至5万罚款可能适用,严重时可达5万至10万,相关责任人罚款600元至3000元。

第五十三条,根据第四十八条,罚款额度为800元至4000元,严重情况罚款可达4000元至20000元,责任人罚款同样为600元至3000元。

第五十四条,根据第五十条,罚款额度为2000元至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为500元至2000元。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行为,逾期未改正将面临停产停业和5000元至20000元罚款,责任人罚款600元至3000元。

第五十六条,消防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查封、扣押不符合消防安全或违法物品,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消防机构裁决,拘留处罚由机关决定。对重要场所的停产停业决定,需由消防机构报请批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消防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等行为,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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