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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若一审败诉,而二审变更判决后也败诉,需要由哪个强制执行呢?通常情况下,一审拥有执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会在原被告或者财产所在地执行案件。在该情况下,一审执行案件较为便利,因此,可向申请执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审可能不具备执行条件,此时可以考虑向中级人民或者最高人民申请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若一审无法执行,上级人民可以依法指定下级人民执行或者直接执行。因此,上级在必要时有权介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
实践中,执行程序复杂且涉及多方利益,需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公正性。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充分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执行费用等。同时,应与执行法官保持良好沟通,了解执行进程,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败诉且二审变更判决后也败诉时,通常情况下是一审执行。但在特定条件下,上级可介入执行。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准备充分材料,并与执行法官保持沟通,以确保判决得到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