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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四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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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设施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包括排水管道外壁两侧2.5米至5米、排水沟渠护坡两侧1米至3米以及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的用地红线内区域。


禁止在这些区域内进行非法行为,如擅自凿洞接管排水、搭建建筑物或堆放物品、损坏井盖设施、排放有害物质至排水系统、阻塞排水管道、以及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如需临时封堵或迁移设施,必须得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设施功能。


对于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如打桩施工、基坑工程、大型建筑物建造等,都需要提供详细的保护方案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绿地内的排水设施不得覆盖,其他管线的埋设需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根据不同类型设施划分,公共设施由市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自建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义务按照规范进行定期维护和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特别是汛期前,要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以保障汛期安全。市政部门会进行质量监督。当设施堵塞或损坏时,责任单位需迅速修复。设施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抢修并报告给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通讯、交通等部门需保障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在汛期要优先满足防汛需求。抢修车辆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全社会应共同支持和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抢修工作。


扩展资料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于2000年12月29日以杭州市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令第270号《杭州市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改。《办法》分总则、排水规划、排水管理、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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