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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所有者许可的房屋出售交易属无效,共有人可追讨第三方返还财产或向侵权方索赔。
处分共有之不动产或动产,或对其进行大规模改造、属性转变及用途变更等需经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他们之前已有特殊协议。
若无权处分之人将此种不动产或动产售予某人,所有权人有权收回且该交易视为无效。
因此,未经所有者许可的房屋出售交易属无效,并可要求第三方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