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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孕妇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获得双倍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来定。工作年限越长,工资水平越高,赔偿金自然也越高。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再乘以二。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数额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已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可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以充抵已支付的工资。
综上所述,孕妇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应依法获得双倍赔偿,并且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产期间的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或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确保孕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