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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按时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导致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将被立案追诉:
首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如果在法定出资期限内,虚假出资金额超过三十万元,并且占其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而言,虚假出资金额超过三百万元,并且占其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其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三十万元,并且占其实际出资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三百万元,并且占其实际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再次,如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导致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
最后,即使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也将被立案追诉:如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合谋进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在过去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之后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利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所得资金从事违法行为等。
此外,若存在其他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情况,也将被立案追诉。这些立案标准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