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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规定,"专任教师"指的是具有教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具体来说,这类人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持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二是需在统计的时段内承担教学工作。专任教师的范围包括:
1. 持有高校教师资格并在统计时段内承担教学任务的专职任课教师;
2. 持有高校教师资格并在统计时段内承担教学任务的“双肩挑”(行政、教学)人员;
3. 持有高校教师资格并在统计时段内承担教学任务的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员;
4. 持有高校教师资格并在统计时段内承担教学任务的分管学生工作的正副、学生辅导员;
5. 由于学历原因未能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但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一直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同志。
非专任教师则包括已经调离教学岗位不再承担教学工作、专职担任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以及兼任教师和代课教师等人员。这些人员均不符合“专职教师”的定义。
因此,对于兼任教学工作的主任,是否属于专任教师需要根据其是否在统计时段内承担教学工作以及是否持有高校教师资格来判断。若其在统计时段内确实承担了教学任务且持有高校教师资格,那么可以被视为专任教师;反之,则不能算作专任教师。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判断还需参考学校内部的相关规定和评估标准,以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教师队伍的专业性。总之,专任教师的身份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