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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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01:18
法律分析:
《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于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4、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