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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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25
《邮*》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本案中货物送达后,收货人发现损伤,快递公司如果不能证明是由于消费者的原因所引起的,那么相应的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来承担。另外,《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如果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案例二从法律关系来分析,快递公司难辞其咎。通过电商平台,消费者或商家与快递公司达成了货物运输合同,一方既然交付了运费,另一方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商品交至消费者的手中,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邮政局《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除特殊情况,同城快递超3天、异地快递超7天不到,就算彻底延误时限,消费者应获延误赔偿。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项法定权利,当然也应包括对快递积压可能的信息知情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的规定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